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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统一性和科学性,形成完善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学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是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按照内容不同,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其中:

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规则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出的执行标准、操作原则、工作程序;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规章制度名称中的用语应遵循位阶递减的原则,且不得使用“条例”“准则”“规范”“制度”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应使用正确、规范。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 审定、签发、发布、解释等,其中,起草、审查、审定、发布是必经程序。

第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查、印制发布、清理汇编及检查监督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需要,可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学校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也可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

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向上述提出的规章制度立项、修改、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立项。

第九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立项、修改、废止的部门(简称起草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一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学校积极探索建立规章制度网上征询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规章制度,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为2年。试行期满后,起草部门应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章 审查与审定

第十三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须环节。未经审查,不得直接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原始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查,具体由法制办负责。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学校职责权限;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和听取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规章制度送审稿按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审议规章制度时,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对规章制度的审查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规定,与学术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还应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规章制度,还应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签发与发布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章制度最终稿,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签发手续,以“中共景德镇大学委员会”或“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发布。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规章制度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可在发布后的相对时间起施行,但不得早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发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标明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正式文本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印发。除涉及学校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起草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章 解释与施行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坚持制定和施行一体推进,同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评估,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学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管理服务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修改滞后于学校实际的规章制度。视情可采取修订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规章制度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规章制度,且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或具体废止日期。

第七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规章制度的集中清理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提请学校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定期编纂、汇编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编纂、汇编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学校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准备有关报备材料,包括:提交一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等,以学校党委名义向省委审查机关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各自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景陶大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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