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的,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П度(俗称色盲),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或任教学科为学前教育、体育教育、心理学等的,不合格;色觉异常П度,申请任教学科为美术类、艺术设计类等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上肢残缺影响板书写字,不合格;两下肢不等长,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独自站立行走,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仍听不见正常讲话,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女性须增加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两项检查,阳性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怀孕人员持有怀孕证明经指定医院确认后,或在指定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免予放射科项目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视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视力检测项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听力残疾,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疾病,不合格。